委員資格
1. 委員的任用是依據個人能力、興趣、倫理、科學知識與專業,並必須願意對委員會的工作
付出時間和心力。
2. 醫療相關科技委員的資格要求
2.1 曾接受受試者保護與臨床試驗、人體研究相關訓練課程者為佳。
2.2 同意並承諾遵守委員會之各項義務,包括接受相關之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
3. 非醫療相關科技委員的資格要求
3.1 以宗教、法律、統計、社工領域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病人(或受試者代表)為優先考量。
3.2 曾接受受試者保護與臨床試驗、人體研究相關訓練課程者為佳。
3.3 同意並承諾遵守委員會之各項義務,包括接受相關之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
4 委員在任期開始前,須簽署保密/利益衝突協議書。
5. 在審查計畫案時,委員必須揭露和個人有關的利益衝突或利益迴避,包括個人財務、專業或
其他方面。
6. 當委員揭露利益衝突時,委員會應依據所訂定之「保密和利益衝突與迴避管理」標準作
業程序,決定利益衝突程度及處理方法。
7. 委員任期一任為二年,連聘得連任。
8. 為確保作業的連續性,委員任期屆滿或改聘時,改聘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為原則。
9. 委員會所聘任之委員須同意下列條件:
9.1 願意公開其姓名、職業和服務機構。
9.2 在委員會任期內所有有關津貼應加以紀錄,必要時得以公佈。
9.3 應簽署保密/利益衝突協議書,以保障會議內容、申請案件、受試者資訊等相關事宜的機密
性與隱私權。
更新日期:2022/09/01 公告單位:IR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