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預立醫療決定和之前的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NR)、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有甚麼不同?
A:DNR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僅在疾病末期時才會啟動其內容,但是預立醫療決定(AD)適用的臨床條件有五款,疾病末期僅為其中一款臨床條件,因此預立醫療決定的適用範圍較DNR和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廣泛。同時DNR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僅能拒絕無效醫療,而預立醫療決定的特殊拒絕醫療權則是擴大到可以拒絕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因此預立醫療決定可以提供民眾更多的選擇。
Q:如果簽了預立醫療決定,未來是不是就不會進行急救,或是可以進行安樂死?
A:預立醫療決定必須在法定的五款臨床條件下,經兩名專科醫師及緩和醫療團隊會診後才會執行,因此如果沒有達成以上條件,醫師還是會予以急救。預立醫療決定中的特殊拒絕醫療權並不等同安樂死,安樂死的定義是由醫師執行處置加速病人的死亡,而病主法中僅是回歸疾病的自然歷程,拒絕或撤除病人不想要的醫療照護措施,尊重病人自己對生命品質的看法。
Q:如果已經簽過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NR),會因為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而有所改變嗎?
A:DNR是基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而生,因此若已經簽過DNR並不會因病主法施行而有所改變,但是病主法下的預立醫療決定所涵蓋的臨床條件與可拒絕的醫療處置都較DNR廣泛,因此已簽過DNR仍可再簽預立醫療決定。
Q:我想簽預立醫療決定,但是覺得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好麻煩,是否可以不進行諮商直接簽署?
A:病主法第九條規定,預立醫療決定須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經其在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所以無法不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就直接簽署預立醫療決定。
Q:一定要帶家屬和醫療委任代理人一起來諮商嗎?
A:病主法規定必須有1位以上二親等內的親屬一同參與諮商,若有醫療委任代理人也必需一同出席,但如果真的沒有二等親內的親屬能一起參加諮商,也可以由意願人提出書面的說明後,單獨進行諮商。
Q:那些親屬算是二親等內?
A: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的父母、配偶的祖父母、配偶的兄弟姊妹。
Q:可以請朋友擔任醫療委任代理人嗎?
A:原則上只要是完全行為能力人都可以擔任醫療委任代理人,但在非繼承人的下列情形除外:意願人之受遺贈人、意願人遺體或器官指定之受贈人、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之人。所以只要朋友符合以上限制就能擔任醫療委任代理人。
Q:醫療委任代理人能做些什麼事?
A:醫療委任代理人於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理意願人表達醫療意願,其權限如下:
一、聽取病人之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等相關事項之告知。
二、簽具病人接受手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前之同意書。
三、依病人預立醫療決定內容,代理病人表達醫療意願。
Q: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一項第5款所說的『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包含哪些疾病?
A:目前根據衛福部最新的公告共有下列11種疾病符合:囊狀纖維化症、亨丁頓式舞蹈症、脊髓小腦退化性動作協調障礙、脊髓性肌肉萎縮症、脊萎縮性側索硬化症、多發性系統萎縮症、裘馨氏肌肉失養症、肢帶型肌失養症、Nemaline線狀肌肉病變、原發性肺動脈高壓、遺傳性表皮分解性水泡症。
Q:我想問的問題在這個網頁都找不到解答,可以怎麼發問?
A:如果有關於病主法的問題無法在網頁中找到答案,可以點此連結,以留言的方式詳述問題。
更新日期:2020/03/09 公告單位:醫策部企劃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