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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門診就醫,由醫師確定符合身心障礙鑑定資格後,使得進行以下鑑定申請流程。
二、確認符合鑑定資格後,備妥以下文件,至戶藉所在地公所(或就近公所-以花蓮縣民為主)申請身心障礙鑑定本:
1.申請人之3個月內一吋照片三張。
2.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未滿14歲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
3.委託申請者須檢附受委託人之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或簽名)。
三、醫院鑑定:分為醫師及功能鑑定兩個部分:
1.醫師鑑定:
a. 請攜帶鑑定本及健保卡,至已掛號或預約之醫師門診就診,完成醫師鑑定後,請至本院大廳一號櫃台預約功能鑑定門診。
b.單一障別之病友依障別逕掛該科別之醫師進行鑑定即可;若為多重障礙之病友,依規定需由各鑑定類別之專科醫師分別進行鑑定。
2.功能鑑定人員評估:請攜帶健保卡及功能鑑定預約單,於預約門診時間至身心障礙鑑定室(本院仁愛樓一樓130診)接受鑑定評估。
四、身心障礙手冊核發及領取:完成以上身心障礙鑑定後,依規定將由醫院統一將鑑定本函文送交衛生局,後經由衛生局及社會局審查通過後,由戶籍所在地公所通知申請人至公所領取證明。

本院社工身心障礙鑑定服務:
一、服務內容:協助身心障礙者第二階段功能鑑定評估。
二、服務對象:申請身心障礙鑑定之民眾。
三、社工鑑定門診時間:週一、週三下午及週五、週六上午。
四、社工鑑定門診預約方式:
1.此門診全採預約制。
2.完成醫師鑑定後,需至大廳一號櫃台(診斷書櫃台)預約功能鑑定門診時間。
更新日期:2022/09/13 公告單位:社服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