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若有異動,依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網站最新公告為主。)
1. 報檢人不得指定亦不得要求變更測試日期。
2. 學科測試採電腦上機以滑鼠點選方式作答,請於報名前先行評估自身能力,一旦報名後概不
退費。若對於上機閱讀試題或操作有困難,建請報檢全國技能檢定。
3. 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17 條規定辦理,報檢人完成報名手續後,不得請求撤
回報名、退費、退還術科材料、變更報檢職類、級別、或梯次等。
4. 報檢人未依規定完成繳費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並不予受理。報檢資格證明文件均繳交影本
(不驗正本),報檢人所檢附報檢資格證明文件經查明有偽造或變造情事者,需自負法律責
任。
5. 報檢人所填寫報名表之各項資料及所附文件均經其本人詳實核對無誤,如有偽造或變造情事
者,需自負法律責任;另同意主管機關與受託單位基於考試事務、統計分析、證書發放與相
關訊息之必要,有關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得為蒐集、處理及利用。
6. 報名時間如遇停電、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等重大事故,報名日期順延,並於承辦
單位網站公告。
7. 測試當日如遇有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時,依花蓮縣政府公布停止上班、上課,測試即停止辦
理,測試日期另行再通知,並於承辦單位網站公告;另應檢人因住居所在地縣市政府公布停
止上班、上課,致無法參加測試者,得於事由發生之日起 2 週內檢具證明文件向本單位申辦
延期測試,如無法延期測試者,1 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向本單位申請退費。
8. 特定對象補助請依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網站最新公告辦理。符合資格者,請於報名時同時提
出申請,否則視同放棄該次補助,不得事後申請。有關特定對象補助次數,可至發展署技能
檢定中心網站/資訊查詢/特定對象補助查詢作業系統查詢。
9. 自101年 7月 11日至 108年 7月 10日全面換發身心障礙證明前,持有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
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逾有效期限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展延期限之
「身心障礙手冊」、「身心障礙證明」或持有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
鑑定結果函文者等, 於報名時提出申請者,一律准予學科延長測試時間20分鐘,術科延長
測試時間20%。報名時未提出申請,視同無需求。
10. 屬受貿易自由化衝擊產業之勞工,於接受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自辦、補助或委託辦理勞工
相關訓練後,持有受訓證明資料報名技術士技能檢定時,僅得申請給予一次學科測試費、
術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及證照費全額補助。申請期間自100年 6月 15日起至108年
12月 31日止,【補助之申請期間及相關規定依最新公告辦理】。
11. 自104年1月1日起,學科測試成績保留取消,申請免試學科或免試術科之說明如下:
(1) 符合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10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17條等相
關規定提出免試學科證明文件者或105、106、107、108年度已取得術科成績及格,其
成績自下年度起, 三年內參加檢定時,得予保留。申請免試學科或術科者請檢附及格
成績單影本,若成績單遺失者,得自行於https://www.wdasec.gov.tw發展署技能檢定中
心網站首頁\資訊查詢\成績查詢\列印,報名時不用檢附資格證件。
(2) 報檢人必須先符合報檢職類資格後,始得於報名時檢附免試術科證明或主管機關所出
具免試術科公文影本提出申請免試術科。
(3) 報檢人於報檢時未申請免試學科或術科者,視同一般報檢人。
(4) 報檢人姓名或身分證統一編號有異動者(如居留證換為身分證或身分證編號不雅),請
於報檢時檢附戶籍謄本(含記事資料)或(新式)戶口名簿(詳細記事)影本佐證。
12. 應檢人對於學、術科測試成績有異議者,得於成績單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承辦單
位申請成績複查,逾期不予受理。應檢人若於測試當日簽領成績單,當日僅能向承辦單位
申請複查作業,複查結果將另日通知。應檢人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答案卷
(卡)及評審表、提供各細項分數或術科測試試題之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題庫命製人
員、監評人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學、術科測試成績複查,各以1次為限。
更新日期:2023/06/05 公告單位:長照服務人員培育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