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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腦性麻痺臨床特徵 文 /物理治療師楊莉芸

淺談腦性麻痺臨床特徵

  近代對於腦性麻痺(cerebral palsy,簡稱CP)的定義略有改變。目前的定義:「發育中胎兒或新生兒的腦部,發生非進行性的傷害,這些傷害造成生理發展上的障礙,導致活動限制;其生理障礙通常伴隨動作障礙、感覺異常、認知、溝通、知覺、行為或病理等問題」。生理或動作發展遲緩會因各年齡層有所不同,但若發現兒童狀況是越來越惡化,可能要考慮就醫治療。

而傳統腦性麻痺的分類可由三大方向去討論:

一、動作障礙形式:分為痙攣型、徐動型、與協調不良型幾類。
  (一)痙攣型:受損區域為大腦皮質與錐體系統。常見臨床表徵為過高的肌肉張力、姿勢動作僵硬、痙攣及牽張反射過度等。
  (二)徐動型:受損區域為基底核與錐體外路徑。徐動型又稱動作不良型,肌肉張力是屬較浮動的,可能伴隨手足徐動症等。 
  (三)協調不良型:受損區域為小腦。較常出現平衡不穩,利用誇張的手臂揮動來協助姿勢平衡,且手腳或軀幹也可能出現協調不佳的情況。

二、解剖位置之障礙部位:最常分為四肢麻痺、雙側麻痺、單側麻痺。  
  (一)四肢麻痺:顧名思義就是四肢都受影響。常見上肢影響程度較多,但也有個案情況上肢與下肢嚴重程度相等。 
  (二)雙側麻痺:四肢都受影響。但下肢相對來說較嚴重,較易影響下肢日常功能發展,如爬、行走、奔跑。  
  (三)單側麻痺:單側上下肢體受影響,多數預後較佳。

三、功能障礙程度:多採用「粗大動作功能分類系統」區分腦性麻痺兒童功能障礙程度,且此系統還依照個案年齡發展而有不同的描述,分成四個年齡層:<2歲、2~4歲、4~6歲及6~12歲。 
  (一)階級一:行走功能未受到限制,但在高階的粗大動作受限。 
  (二)階級二:行走不需輔具,但在戶外及社區中行走會受到限制。 
  (三)階級三:行走需要移動輔具, 且在戶外及社區中行走會受限。 
  (四)階級四:自我移動的功能受限,在戶外及社區需要他人協助移位或需使用電動移動輔具。
  (五)階級五:自我移動的能力極度受限,大部分即使使用高科技的輔具仍有限制。

  單使用傳統分類則易忽略腦性麻痺仍有其他特徵,便有學者提出對腦性麻痺分類方式的建議,主要包含四大重點:動作異常、相關缺限、解剖和影像學的發現及造成傷害的原因和時間點。 
    (一)動作異常:又分做生理性異常和功能性異常。生理性異常如:痙攣、動作不良、協調不良等;功能性異常如:身體部位的動作功能異常等。 
    (二)相關缺限:是否有非動作神經發展或感覺統合上的問題。如癲癇、注意力或行為問題、溝通異常和認知缺限等。
    (三)解剖和影像的發現:可用以界定障礙的身體部位,再搭配影像學上的發現。
    (四)造成傷害的原因和時間點:可推估將來預後即可能出現的臨床徵狀等。

  簡介了這麼多分類方式及臨床特徵,便是要表示其實腦性麻痺非單一疾病名稱,而是由許多症狀綜合而成。每一個案的臨床表現、生理及心理性障礙都會有所不同,其治療應針對個案能力做個別化調整。語言治療、職能治療、物理治療、心理治療便可提供醫療協助,並讓兒童學習動作控制、日常功能性活動及情緒管理,以應變家中、學校與社區中不同狀況。


參考文獻:
1. 痙攣型腦性麻痺兒童之痙攣處理及其療效,張欣如等人,FJPT 2007;32(3):138-146
2. 腦性麻痺與動作發展遲緩之治療,Sophie Levitt原著,劉倩秀等人翻譯,2009年初版
3. 小兒物理治療學(二),廖華芳著,2006年出版
 


更新日期:2019/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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