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品質暨病人安全委員會章程
1.目的
為確保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建立本院全面品質管理(Total Quality Management)組織架構,監測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相關指標,提升全院病人安全文化及醫療照護品質。
2.範圍
委員會所有參與成員。
3.名詞定義
於2011年整併「醫療品質審議委員會」及「病人安全委員會」,設置「醫療品質暨病人
安全委員會」
4.參考文件
無。
5.衍生文件
無。
6.內容
6.1組織︰
6.1.1主任委員︰由院長擔任。
6.1.2執行秘書︰由品管課課長擔任。
6.1.3委 員︰本會委員由院長任命之。成員包括:醫療副院長、行政副院長、醫務部主任、護理部主任、醫事部主任、內科系主任、外科系主任、婦產科主任、小兒科主任、加護病房主任、手術室主任、急診醫學科主任、藥劑科主任、檢驗科主任、感染科主任、院牧部主任、工程部主任、總務部主任、職安室主任、醫策部主任及院外委員1名組成,總計21名委員。
6.1.4列席人員︰於必要時,由主席邀請相關部門人員列席。
6.2任務︰
a. 推動本院醫療品質之各種可行方案。
b. 監測各科部所屬之品質指標與品管計畫。
c. 建置院內醫療不良事件通報制度與危機管理。
d. 研訂病人安全工作之策略及作業計畫。
e. 制定病人安全品質審查作業。
f. 監測異常事件及病患訴願之發生及處理。
g. 監測病患的滿意度狀況。
6.3病安審查:
(a)審查人員
單位內部審查由執行單位主管擔任。
外部審查由本委員會委員擔任。
(b)審查頻率
單位內部審查:每月一次。
外部審查:每季一次。
(c)審查量
單位內部審查:由單位自訂。
外部審查:視情況及部門性質不同而抽樣審查。
(d)審查依據
依本委員會制定之各項品質審查標準。
(e)審查表單:內容及格式由執行單位研擬,提至委員會制定公佈後使用。
6.4會議︰
6.4.1例行會議︰每三個月開會一次。
6.4.2臨時會議︰必要時,得由主席或過半數委員之要求召開。
6.4.3主席不在時,由主席指定一人代理。
6.4.4由委員或相關人員視業務責成小組擬定建議案或議題送至本會討論;建議案或議案決議需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並半數以上投票通過,始得執行。
6.4.5會議記錄應分送院長、委員、列席人員及協助執行之相關單位。
6.4.6所屬人員及小組應定期至會議報告工作內容及進度。
6.5章程修訂
所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經院務委員會核准,呈院長公告後生效。
7.附件
無。